(2015)云法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张某某,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邓建平,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特别授权。被告胡某某,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佘明勇,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曾召德人民陪审员 叶红群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云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