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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学飞与湖北佳和艺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飞,湖北佳和艺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飞。被执行人:湖北佳和艺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老黄鹂路65号)A栋2号。法定代表人:张时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学飞与被执行人湖北佳和艺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7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截止到2015年4月14号利息为149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佳和艺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48.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