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4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于福莲申请执行王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福莲,王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468-2号申请执行人于福莲,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王爱华,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于福莲申请执行王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福莲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