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史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史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774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北维则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甲。委托代理人郭景跃。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胜利、被告史某甲委托代理人郭景跃,被告史某甲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高某与被告史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史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良好为由,不同意离婚。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史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成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