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执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兰某某、刘某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某某,刘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乳执字第513-1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苏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某某、刘某与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苏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少民初字第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少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守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