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玉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晋迎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56号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秦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雨庆,法律顾问。被告晋迎利,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市新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相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