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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宓士艳与高作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宓士艳,高作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71号原告:宓士艳,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李友锋,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作恩,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刘春奎,北京向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宓士艳与被告高作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宓士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宓士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宓士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原告宓士艳负担。审判员  XX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舒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