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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江民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强、尹红彤、熊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汤伟,王怀春,熊兵,尹红彤,张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2927号原告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力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法定代表人管群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祝辉,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永林,系群力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汤伟,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罗家松,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怀春,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熊兵,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尹红彤,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张强,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李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群力公司与被告汤伟、王怀春、熊兵、尹红彤、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汶川县范围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受理。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凯代理审判员  张玉婷人民陪审员  梁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