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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会勤与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勤,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46号原告:陈会勤,女,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文员,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杰,亳州市XX区工作人员,系陈会琴丈夫的哥哥。被告:方军,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陈会勤与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伟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会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会勤诉称:2012年12月2日,方军向陈会勤借款20万元,并向陈会勤出具了一份借条,还承诺于两个月内归还借款。但借款到期后,陈会勤多次催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陈会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方军偿还陈会勤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21466元(自2013年2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2月2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方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方军辩称:1、陈会勤诉请的款项不是借款,方军没有向陈会勤借款。2、方军向陈会勤出具借条的原由是:陈会勤原在合肥一家公司工作,其公司的一位股东向方军借款1000万元,方军要求该股东将其在大理的一家股权进行变更,但该股权由陈会勤代为持有,为尽快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方军同意由其向陈会勤支付代持股权的费用,因此,方军向陈会勤出具一张20万元的借条,因此,涉案款项应为代持股权的费用。经审理查明:因郑小平差欠方军借款,故方军要求郑小平将其持有的大理凤凰海景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方军指定的第三方,但因郑小平的上述股权由陈会勤持有,且郑小平承诺给陈会勤代持股权的费用未支付,为尽快办理股权变更,方军承诺陈会勤的代持股权的费用由其支付。2012年12月2日,方军向陈会勤出具一张20万借条。上述事实,由陈会勤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借款行为,由一方出借款项给另一方,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行为,本案的法律关系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本院向原告释明,但原告坚持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关于原告陈述,由于被告不能支付代持股权的费用而提出其中20万元作为向原告的借款,且被告出具借条,应认定20万元为借款,双方应为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会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储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