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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园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林与张文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张文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园初字第26号原告李林,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苑永兵,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臣,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诉被告张文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文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共计3845元,由原告李林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