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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旭升、陈小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旭升,陈小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91号原告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玉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艳红,公司职员。被告陈旭升,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小珠,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旭升、陈小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旭升、陈小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龙事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