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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曹定良与李燕毫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定良,李燕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曹定良。被执行人李燕毫。申请执行人曹定良与李燕毫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1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定良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燕毫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1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春辉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廖庆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