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曹定良与李燕毫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定良,李燕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曹定良。被执行人李燕毫。申请执行人曹定良与李燕毫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1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定良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燕毫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1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春辉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廖庆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