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尹宗凯与吴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471号申请执行人:尹宗凯,男,1970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吴义东,男,1962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贵民一初字第0101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义东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义东执行款22481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