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四终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道83甲号。法定代表人:文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民,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小学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文良,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沈丽亚,该站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双义,该站法律顾问。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2014)开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东新庄钢模板出租站自2010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给付租金的违约金至本案执行清结之日”不妥,请你院核实后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176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审判长张景常审判员张秀娟代理审判员李建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房善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