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聂增宅与被执行人程新月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召,聂增宅,程新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民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召。申请执行人聂增宅。被执行人程新月。张云召、聂增宅申请执行[程新月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栾城区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4栾民初字第216[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云召、聂增宅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栾城区人民法院的2014栾民初字第216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