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军财与被告王世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财,王世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杨军财,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延川县杨家圪台镇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雪,延川县永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世雄,男,汉族,延川县延水关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财与被告王世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财于2015年4月15日以其与被告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军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军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改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