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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军财与被告王世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财,王世雄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杨军财,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延川县杨家圪台镇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雪,延川县永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世雄,男,汉族,延川县延水关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财与被告王世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财于2015年4月15日以其与被告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军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军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改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