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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第三人魏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魏某某,魏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廖某某,男。被告魏某某,女。第三人魏某,男。第三人王某某,女。本院受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第三人魏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先才人民陪审员  张传中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