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第三人魏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魏某某,魏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廖某某,男。被告魏某某,女。第三人魏某,男。第三人王某某,女。本院受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第三人魏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先才人民陪审员 张传中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