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县执字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许文军与计从海、米树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军,计从海,米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537-1号申请执行人许文军。被执行人计从海。被执行人米树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文军与被执行人计从海、米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陈士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