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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1205号申请人李亚与被执行人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李亚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胡飞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现金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仅有一处房屋。本院已对胡飞位于射阳县海河镇建业路541号房屋进行了查封。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研究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郁光华审 判 员  徐继友人民陪审员  张春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