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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衣举英与刘俭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举英,刘俭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衣举英。被告刘俭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衣举英与被告刘俭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衣举英于2015年4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举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衣举英负担。助理审判员  兰梦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