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衣举英与刘俭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举英,刘俭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衣举英。被告刘俭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衣举英与被告刘俭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衣举英于2015年4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衣举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衣举英负担。助理审判员 兰梦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