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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程桂兰与王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桂兰,王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001号申请执行人程桂兰。被执行人王琢。本院在执行程桂兰与王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0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华辉审 判 员  王其颖代理审判员  牛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