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8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郭明明与田玉凤、程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明,田玉凤,程慧霞,刘子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844-1号之一原告郭明明,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莘县。被告田玉凤,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莘县。被告程慧霞,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莘县。被告刘子丰,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明与被告田玉凤、程慧霞、刘子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工资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田玉凤、程慧霞、刘子丰的工资或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具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善林审判员 葛士俊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