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成波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波,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616号原告黄成波,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波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棉花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波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成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成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