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曾广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广文,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永定县。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1988年被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嫖娼于2005年被收容教育半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3日被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27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广文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爱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广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0时至5时许,被告人曾广文经事先踩点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永定县城郊乡东溪村梦幻土楼工地,将叶某某存放在工地上三个装有柴油的大油桶(其中二个大桶装满、一个大桶装有柴油约四分之三)推倒,并推离至位于原放置处南侧直线距离约200米的半坡处,再从半山坡处向客家圣殿方向滚动到距工地三四百米远的山脚下(已脱离梦幻土楼工地范围),随后骑摩托车回家装载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塑料桶、钳子、塑料管子(吸柴油用)到作案现场将柴油装入塑料桶,用摩托车分三次将柴油运载到永定县城郊乡中坑苗圃附近藏匿,共运走0号柴油150升,因油桶摔坏,其余柴油都漏到地上了。同日22时许,被告人曾广文在永定县城郊乡东溪老桥加水站将盗窃的柴油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司机。经永定县价格认证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测量,涉案三个柴油桶规格均为直径60cm,高度90cm,理论容积为254升。2014年7月9日,经永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曾广文盗窃的630升0号柴油价值为人民币4681元。被告人曾广文运载柴油的摩托车一部及犯罪所获得的赃款689元已被永定县公安局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广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黄某甲、殷某某、沈某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永定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中国石化加油IC卡对账单,气象证明,到案经过及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本院(2011)永刑初宇第27号刑事判决书、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岩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书,(2011)永刑执字第27号执行通知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永定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永定县城郊乡东溪桥头的视频监控资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广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人民币46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曾广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广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广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16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二、没收被告人曾广文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89元,继续向被告人追缴未被追回的被盗财物,返还或按赃物折价款抵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庆福人民陪审员 赖小兰人民陪审员 张玉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 馨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