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周某甲。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建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1月27日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于2004年9月23日、××××年××月××日生育有二个婚生女周某乙、周某丙。由于双方在婚前对于彼此性格了解不足婚后没有注重保持和发展夫妻感情,给这段婚姻埋下了不幸的种子,导致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夫妻之间基本上无任何交流、沟通,夫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如今原告经常在四川省等外省工作,被告在广州市花都区居住,双方分居已有4、5年之久。可见,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无任何解决的可能性,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婚姻基础已经彻底失去。2014年7月1日原告向某起诉要求离婚《案号:(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1293号》,但考虑到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因此向某撤回该案的诉讼。现离第一次起诉已经超过半年,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依旧没有任何改善。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周某乙、周某丙由原告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周某乙(2004年9月23日出生)、周某丙(2008年9月24日出生)由被告王某携带抚养,原告周某甲每月支付每个女儿抚养费1500元至其各自满十八周岁止;原告周某甲每月可探视两个女儿三次,被告王某须协助其探视。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甲承担。四、原、被告一致同意本协议自签订之日即2015年4月15日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