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盛与雷光海、祝华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盛,雷光海,祝华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王盛,男,汉族。被告雷光海,男,汉族。被告祝华平,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盛与被告雷光海、祝华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盛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王盛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 小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哲(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