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彭传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彭传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陈矛。委托代理人:郭少雄。被告:彭传福,住北京市怀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彭传福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身权利,且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嘉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林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