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三终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春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三终字第00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发,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南山街四段。法定代表人张庆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津通,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公司职员。上诉人李春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北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春发,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洋、张津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春发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6月原告交纳了房屋保险,2014年7-8月份下了几场雨,原告的房屋渗漏、腐烂导致坍塌。原告找到被告要求理赔,被告以原告的房屋不是因为暴雨坍塌,原告的房屋不是日常住房,属于年久失修造成坍塌,不在保险范围之内,拒绝理赔,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倒塌损失保险金30000元,及误工费1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被告的保险合同条款中是构成暴雨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合同中也有约定责任免除条款,即原告自己也陈述其房屋是渗透腐烂导致坍塌,属于年久失修所致,不属于保险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朝政办发(2014)82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朝阳市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朝阳市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下发落实后,2014年6月28日投保人北票市民政局为2446户分户集体投保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其中包括原告李春发。总保额73,380,000.00元,总保费48,920元。每户保险金额30,000元。每户自己交保费20元。保险时间2014年6月29日至2015年6月28日。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自有的生活居住房屋。原告李春发投保的房屋座落于辽宁省北票市三宝乡三宝村。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同意按照适用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2013版)第一条约定,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约定,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的被保险人(具有辽宁省户籍的农村居民)所有且座落于乡村,日常居住的房屋。第三条约定,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二)…无人居住的房屋。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第七条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自身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责任、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2014年9月2日被告接到原告的报险电话,到现场进行查勘,原告投保的房屋屋顶塌落,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以原告的房屋是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属于年久失修造成的坍塌,原告的房屋坍塌期间没有暴雨天气,原告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拒绝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在保险期间,原告房屋所在地虽然有下雨的天气,但没有出现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天气,原告自己陈述经常不在家居住,并且已经多年断电,可以佐证原告的房屋屋顶坍塌是由于年久失修造成。原告未举出房屋损坏系保险责任范围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春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李春发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认为上诉人不在家居住是错误的,外出时房子漏雨,怕引起火灾,把电断了,回来用电时到邻居家拉临时电。被上诉人应当予以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支公司服从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其针对李春发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上诉人的房子年久失修,是屋顶腐烂导致的坍塌,没有赔偿的理由。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4年6月13日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朝政办发(2014)82号文件及《朝阳市开展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北票市三宝乡房屋保险名册、收取保险费收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保险单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2013版)、农村住房保险业务简介、北票市气象局出具的2014年8月份北票市三宝乡天气情况证明、辽宁省北票市2014年的历时天气百度搜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简易赔案处理单以及房屋现场照片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保险期间,上诉人的房屋所在地虽然有下雨的天气,但没有出现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天气,上诉人未举出房屋损坏系保险责任范围的证据,并且上诉人经常不在家居住,使房屋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因为这种情况容易造成房屋的损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娇代理审判员 姜永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