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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皇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彰武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07年被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月18日被抓获),同年3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兴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19日0时45分,被告人刘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天山南路17号1门,面戴口罩,翻铁门入院,在员工宿舍内将被害人杜守某在墙上的黑色LVK牌羽绒服(物品价值人民币300元)盗走,后又采取卸下门玻璃,开门进入被害人李某的房间,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李某裤兜内的人民币600元盗走。赃物扣押并返回被害人,赃款挥霍。2、2015年2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天山南路17号1门,面戴口罩,翻铁门入院,将被害人李国某在屋外墙上的一只鸡和冻肉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杜某的陈述;证人陆某的证言;关于刘某盗窃一案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物证照片;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责令被告人刘某返还被害人李国庆人民币六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 军审 判 员  宁 妍人民陪审员  石大路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