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秦小爱申请执行三原成鑫木制品厂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小爱,三原成鑫木制品厂,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秦小爱,女。被执行人三原成鑫木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李玲,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李玲,女。该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5万元及息,本次执行标的7000元,2015年4月14日恢复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李玲所在三原县丰原信用社的个人工资7000元,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建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