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玉华与陈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赵玉华,女,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陆进(系原告丈夫),男,194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陈惠娟,女,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王咏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华诉被告陈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05元,经原告赵玉华申请,本院准许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高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