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悦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