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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文平兴因与被申请人李金星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文平兴,李金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平兴,男,1941年6月5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刘二旺,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金星,男,195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再审申请人文平兴因与被申请人李金星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周民终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文平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文平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连忠审 判 员  王迎迎助理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