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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廖瑞与珠海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瑞,珠海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536号申请执行人:廖瑞,女,汉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5527。被执行人:珠海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谢秾佳,总经理。关于廖瑞与珠海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香劳人仲案字(2015)21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泰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营业部账户20×××44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2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秀珊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