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5号原告吴某,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吴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长 金 玲代理审判员 杨 郁人民陪审员 陈宝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彬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