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充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某年某月某日在西充县东太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某年农历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张甲,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张乙。原、被告短暂相识后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毫无关爱,未尽到丈夫及父亲之责任,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共同承担债务100000.00元。被告答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分居事实,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共同将子女抚养成人,尽到了丈夫、父亲之责任和义务;位于西充县东太乡响堂堡村某组某号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屋属于被告婚前财产,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某年某月某日在西充县东太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张甲,某年某月某日日生育一子张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仅提供了双方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并共同将子女抚养成人,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彼此珍惜。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仍然愿与原告和好,不愿意离婚。原、被告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坦诚交流、彼此信任和尊重、相互关心和体贴,营造和谐家庭环境,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治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