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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舒丽与周开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丽,周开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民初字第180号原告:舒丽,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徐文龙。被告:周开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丽与被告周开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舒丽负担。审判员 梁 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