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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胡晓磊与曹一鸣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晓磊。委托代理人胡万助。委托代理人戎兴旺,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一鸣。委托代理人吴佳豪,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胡蓉晖。上诉人胡晓磊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晓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晓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晓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上诉人胡晓磊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慧忠审 判 员  周刘金代理审判员  高 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庆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