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宁夏融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永伟、杨学兵、王彬、虎斌、杨华、灵武市金硕门窗有限公司、马少军、马少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融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永伟,杨学兵,王彬,虎斌,杨华,灵武市金硕门窗有限公司,马少军,马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融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朝阳西路龙辰华庭一号商业楼36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官国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林,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永伟,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个体。被执行人杨学兵,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个体。被执行人王彬,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虎斌,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个体。被执行人杨华,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灵武市金硕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马林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少军,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马少华,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宁夏融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永伟、杨学兵、王彬、虎斌、杨华、灵武市金硕门窗有限公司、马少军、马少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灵民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永伟暂时无法找到,经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其他被执行人申请人要求与其协商解决,因协商时间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伏彦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