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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月香与梁德亭、王桂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香,梁德亭,王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王月香,居民。被执行人梁德亭,个体。被执行人王桂清,个体。本院在执行王月香与梁德亭、王桂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