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北京易安德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王进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易安德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进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保字第0019号申请人:北京易安德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六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58259364-2法定代表人:刘佳宁,总经理。被申请人:王进收,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白合镇东唐梅村三区***号。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63********。申请人北京易安德模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进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进收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建林名下坐落在北京市通州区翠屏北里(西区)9号楼3层433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宇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