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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执行字第8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光与被执行人王和乱、先中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光,王和乱,先中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829-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光,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和乱,男,汉族。被执行人先中全,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明光与被执行人王和乱、先中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和乱的财产,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和乱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王志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俞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