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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姚冰与方健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冰,方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957号申请执行人姚冰,女,1975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方健,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姚冰与被执行人方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顺民(商)初字第13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向北京法院执行信息查询中心提出了查询申请,该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登记有唯一住房,本院对该房屋在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中采取了查封措施(轮候),但因法律及政策等原因,未能进行变现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一辆,对该机动车辆本院在其他执行案件中予以查封(轮候),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该机动车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另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但由于被执行人身体原因,北京市朝阳区拘留所建议暂缓收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但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商)初字第13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峰审判员 薛 祥审判员 安永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美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