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穆洪玲与王昌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洪玲,王昌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1390号原告穆洪玲,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聂强,男,系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昌健,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穆洪玲诉被告王昌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景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因未带医疗费收据,当庭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景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