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冯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冯某,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孙某,农民,现住滦南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冯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经协议离婚,原告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