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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冯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968号原告:冯某,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孙某,农民,现住滦南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冯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经协议离婚,原告申请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