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永定县岐岭中心小学与陈永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定县岐岭中心小学,陈永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42号原告永定县岐岭中心小学,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岐岭乡福三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万勤,校长。委托代理人刘晋林、罗大京,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永发,男,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定县岐岭中心小学与被告陈永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定县岐岭中心小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定县岐岭中心小学以欲与被告陈永发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定县岐岭中心小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永定县岐岭中心小学负担。审判员 阙周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