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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文某与李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兴,李瑞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王文兴,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李瑞新,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王文兴与被告李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瑞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兴诉称,被告于2013年3月19日分两笔借我款200000元,于2013年4月21日借我款20000元,合计借款220000元,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支拖不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20000元。被告李瑞新未到庭,无答辩内容。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3月19日分两笔借原告款200000元,于2013年4月21日借原告款20000元,合计借款220000元,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支拖不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220000元事实成立,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瑞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王文兴款2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李瑞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桂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