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在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 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吉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