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一初字第105号原告:邹某,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学松。被告:王某,现住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笑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