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茂生与杨春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生,杨春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096号原告:王茂生,男,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杨春好,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王茂生诉被告杨春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非肇事车辆车主错列被告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主选择诉讼主体,其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王茂生负担。审判员 罗永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伦娇 搜索“”